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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補助對象開放予禽畜飼養登記證,此部分之對象其場內用地多涉及國有地承租等問題,於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載明: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此條款恐不利於所欲推行之高床豬舍、密閉式豬舍及密閉式高床豬舍,建議相關法規進行調適。
- 發佈日期 : 2021-09-03
- 資料來源:工研院-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推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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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已於110年4月28日預告「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公告,第七條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二、因防疫需要,改善為未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面積之密閉式或非開放式
禽舍。
三、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未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面積之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