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輔導TECH

畜牧糞尿資源化再利用

  • 發布日期:2021-09-01
  • 資料來源:工研院-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推動平台
  • 瀏覽人次:861

環境部藉由推動「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及「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植物澆灌」等資源化方式,削減源頭污染,促進河川水體清潔,並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訂定新設立養豬場其畜牧糞尿水資源化處理比率應達總廢水產生量之10%,而既設養豬場,其養豬頭數規模為2,000頭以上者,應於111年達到資源化處理比率5%、116年達資源化比率10%;養豬頭數規模未滿2,000頭者,資源化比率則應符合114年達到5%;118年達到10%之規定。


環境部於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並明訂畜牧業資源化比率

畜牧業 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規定
新設(民國106年12月27日後設立) 10%
既設 猪隻2,000頭以上 111年:5%:116年:10%
猪隻200-1,999頭 114年:5%;118年:10%

資源化比率 = 原廢水產生量 / 許可或管理計畫登記

 

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1至70-10條辦理,糞尿水需滿足足夠的厭氧醱酵處理時間,非草食性動物需厭氧10天以上(如豬)、草食性(如牛)厭氧天數需達5天以上,方可提計畫書至地方農政單位審查,通過後至地方環保單位備查即可執行。執行施灌計畫期間,施灌農地之農民需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並將檢測結果提送至農政單位及環保單位備查。

(資料來源:彰化縣環保局)

 

 

法源:

  • 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1至70-10條

營運前流程符合條件

  1. 足夠厭氧天數(猪10;牛5天)
  2. 厭氧發酵設施能妥收集沼氣
  3. 簽訂施灌農地合約同意
  4. 施灌後1小時内完全渗入
  5. 具備至少10天緩衝容量

 

營運後流程

農業主管機闢審查畤應邀請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參與審查必要時,應現場勘查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申請流程(資料來源:農業部、環境部)


 

 

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

為使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具備更多元利用管道,以滿足養豬場糞尿水龐大去化需求,新型態再利用技術可依循「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提出試驗計畫申請,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依試驗實績成果供農民依循進行個案再利用申請。因此若糞尿水處理未滿10天發酵,則可藉由個案再利用之方式,依據施灌農作和廢水等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並證明試驗過程對環境不會有影響,核可後即可執行再利用,後續只需定期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等,並提供給環保單位備查即可。

 

法源: 

  •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定義: 

  • 指每項案子個別審查,依據施灌農作和廢水等性質,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若廢棄物得以再利用・有經過試驗且有具體實績、證明對環境不會有影響核可後做再利用,後續再進行監測。

施灌作業(再利用)

施灌作物:

  • 常見為水稻及牧草
  • 雜糧蔬果及特用作物
  • 花卉園藝・苗木等作物

 

(資料來源:農業部)


 

 

 

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申請流程:

營運前流程

營運後

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申請流程(資料來源:農業部、環境部)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植物澆灌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6-1條規範,畜牧業採行資源化處理方式除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與畜牧糞尿水個案再利用之外,其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經地方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送可作為植物澆灌,亦為再利用方式。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植物澆灌不僅能達到符合資源化再利用比率相關規定,亦能減少廢水排放進而降低水污費。

 

法源: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1、46-149-5、79及110條

水量及面積: 

  • 查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畜牧廢水,本得排放於地面水體,現作為植物澆灌,依規定尚無限制施灌數量或面積,應由業者依澆灌植物所養分提出澆灌之水量、面積,據以核定。

審查規範: 

  • 核發機關於受理審查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採行放流水回收作為植物澆濯申請時,應確認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具有足夠之功能及設備,使畜牧放流水能確實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

注意事項: 

  • 需装設原廢水流量計回收使用前流量計(設置於放流水表前)
  • 檢附放流水總氮TN水質検測報告,依檢測結果,作物需氮量計算可施灌面積及回收使用量。
  • 檢附施灌量計算農地施灌同意書·依作物施肥手冊計算可施灌面積及回收使用量
  • 放流水澆灌農地不可與其他資源化施灌農地重複

(資料來源:環境部)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植物澆灌(營運前流程)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植物澆灌(營運後流程)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植物澆灌申請流程(資料來源:農業部、環境部)

法源: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定義: 指每項案子個別審查,依據施灌農作和廢水等性質,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若廢棄物得以再利用・有經過試驗且有具體實績、證明對環境不會有影響核可後做再利用,後續再進行監測。